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可以等伤者康复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以及赔偿项目计算赔偿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3种观点: 不承担。癫痫病发作时,病人处于无意识状态,无法控制、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此时其实施的行为无论社会危害性多么大,人员伤亡多么严重,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癫痫病发作时,病人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按照责任主义的原理,行为人只对在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亦即行为与责任同存在原则。无责任状态下的行为,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一、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刑罚。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1、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适用。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1种观点: 影响的。法律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所犯的罪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刑法对刑事责任如何划分一般说来,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前者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龄因素的制约。后者则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响。此外,重要器官生理功能的丧失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也会有一定的影响。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状况等因素,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具备,因而《刑法》第1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刑法》第1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确认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人,有两个标准:一是他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或者说,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一标准即医学标准,也称生物学标准。这里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精神症、癫痫病等,也包括痴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等,但不包括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精神病患者的精神功能障碍一般都不会因精神障碍而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只有精神病人才有可能成为刑法典第1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至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则不属于刑法典第1所称之“精神病人”。二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他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一标准即心理学标准,也称法学标准。只有将前后两个标准结合起来,才能认定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人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这类人仅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又聋又哑的人;(4)盲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种观点: 癫痫病发作时不判刑。癫痫病在开庭时依据其犯罪时的具体情形来确定是否减轻量刑。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癫痫病患者犯罪时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被严加看管、治疗,必要时可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癫痫病患者犯罪时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予以量刑。癫痫病发作时,病人处于无意识状态,无法控制、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此时其实施的行为无论社会危害性多么大,人员伤亡多么严重,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癫痫病发作时,病人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按照责任主义的原理,行为人只对在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亦即行为与责任同存在原则。无责任状态下的行为,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标准:(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其概念和内容在各国刑事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刑法中关于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确认的。从外延看,凡不属刑法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及限定责任能力的人,皆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例如: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指两类人,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为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例如: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的规定,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从设立这一责任能力层次的立法例看,这种相对无责任能力人都是已超过完全无责任能力的年龄但又未达到成年的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责任能力人是有四种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4)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第3种观点: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的规定,癫痫病是不允许开车的。因而,癫痫病患者在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疾病且未及时服用药物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危险程度的增加和可能对他人造成的危害,独自驾车出行,最终导致涉案事故。可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