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明党的纪律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政治上的迷茫性。有些党员干部针对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中遇到矛盾和困难,比如贫富差距拉大、行业分配不公、少数人价值观扭曲、一切向钱看等,就在政治方向把握上摇摆不定,甚至把此类问题归结为改革开放造成的。(二)思想上的片面性。有的党员将自己混同于普遍百姓,消极遁世,不问政治。认为自己无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没有遵守的必要;有的一般党员干部,则认为自己有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也没有约束的必要。(三)工作上的本位性。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缺乏大局意识,不顾国家整体利益,片面强调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对党和国家政策、上级部署的工作,有利争着上,难事绕道走,合口味的立马照办,不合口味的消极应付。党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概括为: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所有为保证全党行动一致,巩固党的纪律、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项规定,都是党的纪律。作为执政党,党必需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也是党的纪律。扩展资料:党的纪律简称“党纪”,在中国特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每个党员必须自觉地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并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党内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聚焦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突出对干部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情况的政治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经常,加强日常管理和对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监督,推动广大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般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节,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来处理;2、如果造成不良影响,未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本条处理;3、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国家法律已经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理论学习不够:对理论学习存在“实用主义”,学文件多一些,学原著少一些,用时学得多一些,不用时学得少一些。没有真正让学习到的理论指导实践、指导日常工作。2、业务知识不足:自参加工作几十年来,虽一直不停在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但因工作业务繁忙、思想疲惫松懈,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具备的业务水平还远未达到理想要求,存在静怠主义,需要用时才去学,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自觉性不够。3、法律素质缺乏:工作中,大多数执行要依靠法律条规来办事,但由于工作性质单一、覆盖面少,所能接触、运用的法律比较少,平时缺乏对法律法规内涵的深刻理解,有的发条较深,理解比较困难,学习时存在浅尝辄止的心态,遇到实际工作,有时不能准确、灵活的运用法律武器;还因本身性格和善,在面对一些涉及人情的违法、违章的案件中,无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行为准则。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明党的纪律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政治上的迷茫性。有些党员干部针对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中遇到矛盾和困难,比如贫富差距拉大、行业分配不公、少数人价值观扭曲、一切向钱看等,就在政治方向把握上摇摆不定,甚至把此类问题归结为改革开放造成的。(二)思想上的片面性。有的党员将自己混同于普遍百姓,消极遁世,不问政治。认为自己无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没有遵守的必要;有的一般党员干部,则认为自己有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也没有约束的必要。(三)工作上的本位性。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缺乏大局意识,不顾国家整体利益,片面强调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对党和国家政策、上级部署的工作,有利争着上,难事绕道走,合口味的立马照办,不合口味的消极应付。党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概括为: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所有为保证全党行动一致,巩固党的纪律、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项规定,都是党的纪律。作为执政党,党必需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也是党的纪律。扩展资料:党的纪律简称“党纪”,在中国特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每个党员必须自觉地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并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党内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聚焦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突出对干部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情况的政治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经常,加强日常管理和对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监督,推动广大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般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节,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来处理;2、如果造成不良影响,未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本条处理;3、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国家法律已经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理论学习不够:对理论学习存在“实用主义”,学文件多一些,学原著少一些,用时学得多一些,不用时学得少一些。没有真正让学习到的理论指导实践、指导日常工作。2、业务知识不足:自参加工作几十年来,虽一直不停在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但因工作业务繁忙、思想疲惫松懈,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具备的业务水平还远未达到理想要求,存在静怠主义,需要用时才去学,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自觉性不够。3、法律素质缺乏:工作中,大多数执行要依靠法律条规来办事,但由于工作性质单一、覆盖面少,所能接触、运用的法律比较少,平时缺乏对法律法规内涵的深刻理解,有的发条较深,理解比较困难,学习时存在浅尝辄止的心态,遇到实际工作,有时不能准确、灵活的运用法律武器;还因本身性格和善,在面对一些涉及人情的违法、违章的案件中,无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行为准则。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明党的纪律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政治上的迷茫性。有些党员干部针对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中遇到矛盾和困难,比如贫富差距拉大、行业分配不公、少数人价值观扭曲、一切向钱看等,就在政治方向把握上摇摆不定,甚至把此类问题归结为改革开放造成的。(二)思想上的片面性。有的党员将自己混同于普遍百姓,消极遁世,不问政治。认为自己无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没有遵守的必要;有的一般党员干部,则认为自己有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也没有约束的必要。(三)工作上的本位性。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缺乏大局意识,不顾国家整体利益,片面强调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对党和国家政策、上级部署的工作,有利争着上,难事绕道走,合口味的立马照办,不合口味的消极应付。党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概括为: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所有为保证全党行动一致,巩固党的纪律、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项规定,都是党的纪律。作为执政党,党必需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也是党的纪律。扩展资料:党的纪律简称“党纪”,在中国特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每个党员必须自觉地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并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党内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聚焦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突出对干部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情况的政治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经常,加强日常管理和对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监督,推动广大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般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节,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来处理;2、如果造成不良影响,未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本条处理;3、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国家法律已经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理论学习不够:对理论学习存在“实用主义”,学文件多一些,学原著少一些,用时学得多一些,不用时学得少一些。没有真正让学习到的理论指导实践、指导日常工作。2、业务知识不足:自参加工作几十年来,虽一直不停在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但因工作业务繁忙、思想疲惫松懈,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具备的业务水平还远未达到理想要求,存在静怠主义,需要用时才去学,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自觉性不够。3、法律素质缺乏:工作中,大多数执行要依靠法律条规来办事,但由于工作性质单一、覆盖面少,所能接触、运用的法律比较少,平时缺乏对法律法规内涵的深刻理解,有的发条较深,理解比较困难,学习时存在浅尝辄止的心态,遇到实际工作,有时不能准确、灵活的运用法律武器;还因本身性格和善,在面对一些涉及人情的违法、违章的案件中,无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行为准则。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明党的纪律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政治上的迷茫性。有些党员干部针对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中遇到矛盾和困难,比如贫富差距拉大、行业分配不公、少数人价值观扭曲、一切向钱看等,就在政治方向把握上摇摆不定,甚至把此类问题归结为改革开放造成的。(二)思想上的片面性。有的党员将自己混同于普遍百姓,消极遁世,不问政治。认为自己无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没有遵守的必要;有的一般党员干部,则认为自己有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也没有约束的必要。(三)工作上的本位性。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缺乏大局意识,不顾国家整体利益,片面强调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对党和国家政策、上级部署的工作,有利争着上,难事绕道走,合口味的立马照办,不合口味的消极应付。党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概括为: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所有为保证全党行动一致,巩固党的纪律、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项规定,都是党的纪律。作为执政党,党必需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也是党的纪律。扩展资料:党的纪律简称“党纪”,在中国特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每个党员必须自觉地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并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党内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聚焦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突出对干部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情况的政治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经常,加强日常管理和对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监督,推动广大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般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节,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来处理;2、如果造成不良影响,未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本条处理;3、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国家法律已经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