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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电子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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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专用跟纸质一样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也可以用于抵扣,其处理和收到纸质并没有本质区别,但是电子专用与纸质专用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纸质专用需要加盖销售方的专用章才是有效的,但电子专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专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采用电子签名代替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专用相同。因此电子专用是没有销售方的专用章的,因此,我们收到电子专用之后是不能通过看有无专用章来确定该电子的真伪,所以在收到电子专用之后应该注意验证专用的真伪。

我们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查验平台来查验,打开网页找到相关下载栏目下载OFD阅读器,之后用OFD打开,移动鼠标到“税务机关监制章”,点击右键,出现验证、属性选项,选择验证就显示出的真伪了。总之,万变不离其中,不管是取得电子专用还是纸质专用都要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规定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或者电子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与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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