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开出来后可以退,但是手续较麻烦。
一、如果是,当月发现开具错误,或者因为各种原因需要退回重开,可以直接在开票系统里面对进行作废处理。
二、跨月的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只能做红冲。
三、若已过了专用6个月的有效期,分二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单位所开的对方已经认证并抵扣的,可由单位出具同意退货证明,由购货方向国税局申请红字,单位凭收到的购货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红字通知单开具红字;
(二)单位所开的如果对方未认证抵扣的,那购货方只能按普通的方式入账,进项税金不得认证抵扣,也不能开具红字了。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