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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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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的规定: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适用;以及如果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一、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

关于质保金的新规定有: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二、工程质保金怎样缴纳才比较合适

工程质保金在工程建设完成前缴纳比较合适。工程质保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保金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至两年退还。

三、工程合同是否必须要质保金

工程合同必须要质保金。质量保证金作为一种特定的货款,可以是质量保证金,也可以是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由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用于支付维修费用。质量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提前交付给施工单位,确保施工质量的资金。但都是工程合同的必要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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