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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调解书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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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调解书的区别

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的不同之处在于,离婚判决书是人民对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协议后,经过法庭作出的判决,带有强制性,当事人双方不一定完全同意;离婚调解书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而达成的协议,具有自愿性。离婚判决书送达后必须签收,如不签收,人民也视之为已经送达。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签收后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离婚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则视为调解不成,应重新判决;一审离婚判决书送达15日后生效,二审判决书从送达之日起生效。离婚调解书送达后一经当事人签字,立即生效。

2、什么是离婚判决书?

民事(离婚)判决是指人民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民事判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3、什么是离婚调解书?

离婚调解书,是指人民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离婚调解书是调解后当事人双方不再请求判决离婚,由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如果想离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如果当事人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由认定文书无效。

(2)可以在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以后再起诉请求判决离婚。

一、调解协议书已签字但后悔怎么办

调解协议书已签字但后悔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调解书是人民确认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

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程序即告结束。

调解书应当按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首部应当依次写明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第二,正文。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这部分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不能简略或疏漏,应当具体、明确而有重点地写在调解书里,避免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时因有异议而发生新的纠纷。

第三,尾部。调解书最后由审判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并写明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同时,调解书的尾部要写明“本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调解书和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一,结束诉讼程序。调解是人民的结案方式之一。调解协议生效,表明人民最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也因此而终结,人民不得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调解协议中得到确认,民事争议已得到解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

第三,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调解协议生效后,民事纠纷已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届满后,还可以第二次起诉,请求审理解决。

第四,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当事人一旦接受调解协议,就意味着放弃了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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