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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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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标准如下: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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